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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津发公司股东李某与好友张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负责其在津发公司所持30万元股份的转让事宜,并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同年10月,津发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将其持有的前述3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并随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同
2017年9月,津发公司股东李某与好友张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负责其在津发公司所持30万元股份的转让事宜,并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同年10月,津发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将其持有的前述3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并随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同
admin
2021-08-03
24
问题
2017年9月,津发公司股东李某与好友张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负责其在津发公司所持30万元股份的转让事宜,并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同年10月,津发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将其持有的前述3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并随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同年12月,张某持前述授权委托书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李某的前述股份,该协议中有出让方李某的签名(后经证实为张某擅自代签)。后刘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代理行为的效力。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选项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张某对王某构成无权处分
D、刘某无权向张某主张全部违约责任
答案
B
解析
根据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张某的代理权实际上因为委托人李某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完成,客观上达到代理权终止的条件。张某再行使相关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不论张某主观上是否知情,其客观上已构成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刘某对此是否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呢?张某虽然出示了有效委托代理文件,但代理事项为“股权转让”,并非一般动产转让,其权属状态有登记为据。股权受让人理应尽相应审慎义务予以查证。刘某稍加查证便知涉案股权已经不能转让了,刘某若不知张某“无权代理”存在明显过失。张某不成立表见代理,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根据前述理由,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作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受托人,张某更应该知道该项股权已经依法被王某受让的事实。在明知或应知涉案股权已属于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然订立再次转让股权的协议,成立无权处分。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由于涉案股权已经依法转让给他人,刘某不能要求李某或张某履行对自己的转让义务,张某本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其有过失,则其只能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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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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