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第69题)

admin2018-05-10  46

问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第69题)

选项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如果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则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选项B、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甲对君则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出资的股权并不完全持有并可依法转让,导致甲无法履行其出资义务。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定了权利负担,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选项D正确。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若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导致甲无法将股权转给天际公司,故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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