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

admin2021-01-02  38

问题 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2/53)

选项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答案A,B,C,D

解析 (1)行为人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抢
劫罪。
(2)只是本案的抢劫对象比较特殊,既有现金,又有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可以成为抢劫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3)抢劫信用卡后又冒用信用卡取出财物的,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4)根据前述《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本案已取出钱财,为既遂。当然,即使没有取出钱财,根据前述《意见》,“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其含义似将信用卡本身当作财物,亦为既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p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