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7题,多选)

admin2017-11-24  28

问题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7题,多选)

选项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适用。
A选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扩大了减刑对象的范围。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依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所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无论是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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