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成立了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项目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被拆迁人刘某因与该项目公司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而拒不搬迁,该项目公司作为拆迁人申请县房管局作出裁决,刘某不服该裁决以县房管局为被告在该县法院提起行政

admin2012-12-29  23

问题 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成立了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项目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被拆迁人刘某因与该项目公司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而拒不搬迁,该项目公司作为拆迁人申请县房管局作出裁决,刘某不服该裁决以县房管局为被告在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纠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问二审法院应作出何种裁判?(     )

选项 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此案两审涉及的是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本案从性质上说,还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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