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003—卷二—22,单)

admin2014-02-25  59

问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003—卷二—22,单)

选项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擞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B

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7种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B项符合其中第(2)项,当选;依第(7)项,C项错误。依第(3)项,D项错误。   
     考生要理解“上诉不加刑”中的“上诉”是特指对刑事部分的上诉。如果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在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所以,选项A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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