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以数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处罚原则。

admin2011-04-19  26

问题 试论不以数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处罚原则。

选项

答案区分一罪与数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一般不难区分。但是,有些情况表面似为数罪,实质并非数罪,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并不以数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的特殊情况有:(1)继续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关于继续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处罚。(2)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所触犯罪名中法定刑重的罪定罪处罚。(3)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作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一再实施某种犯罪的人。关于惯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法定刑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刑法将两个本来独立的故意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另一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况。关于结合犯的刑事责任,按其法定刑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关于连续犯的刑事责任,按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处罚。(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行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关于牵连犯的刑事责任,按其中最重的罪从重处罚。(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关于吸收犯的刑事责任,按吸收行为构成的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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