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所有的一个价值7000元的彩电为其向乙所借的5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乙为了安全,遂与甲一起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甲又向丙借款4000元,又以这台彩电作抵押,结果甲不能按期向两人偿还债务,两人都要行使对彩电的抵押权,以下对于该项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3-12-28  45

问题 甲以自己所有的一个价值7000元的彩电为其向乙所借的5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乙为了安全,遂与甲一起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甲又向丙借款4000元,又以这台彩电作抵押,结果甲不能按期向两人偿还债务,两人都要行使对彩电的抵押权,以下对于该项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乙办理彩电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乙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
B、彩电办理抵押登记后,后来成立的对丙的抵押不能生效
C、抵押物彩电与其从物101天线为甲及其邻居丁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天线
D、如果甲乙没有登记,乙丙应均分抵押物实现后所得的价款

答案4

解析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依照上述法条,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B、D项的说法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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