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李某以其轿车为陈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至2012年10月1日,陈某表示无法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5-06-29  49

问题 陈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李某以其轿车为陈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至2012年10月1日,陈某表示无法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何某应当在2013年1月1日前行使抵押权
B、如何某未在2014年10月1日前行使抵押权,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如李某的车辆抵押未经登记,则在轿车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
D、因陈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何某以李某的房屋受偿后,李某无权向陈某追偿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何某应当在主债权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即2014年10月1日前行使抵押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因此,以交通工具进行抵押的,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权已经发生效力。C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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