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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admin
2015-06-28
24
问题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为了顺利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款,丙公司又以自己所有的大厦第五层的房屋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将应收账款作为甲公司还款的质押担保,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但丙公司未按约定对抵押和质押担保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
问:
如何认定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的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该物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乙银行与丙公司并未对抵押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办理登记,但登记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同时,该抵押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也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因此都是有效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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