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7题)

admin2017-03-07  21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7题)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却没有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限制性规定。2003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不论根据法律还是依据有关机关的通知,A项都是错误的。而该题设问是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故应当选择A。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两种情形都明确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此,D项正确。第二种情形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同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C项正确。在标准的《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中,关于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有明确要求:第一,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第二,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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