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初,某私营服装厂在某地招收女工,招工简章称:实行计件工资,备有免费宿舍及浴池。8月6日,赵某等18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她们进厂后,发现厂内既无宿舍又无浴池,只能住在车间里。9月9日,有6名女工要求领工资,被告知:工资待遇,每人每

admin2022-04-26  50

问题 1996年8月初,某私营服装厂在某地招收女工,招工简章称:实行计件工资,备有免费宿舍及浴池。8月6日,赵某等18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她们进厂后,发现厂内既无宿舍又无浴池,只能住在车间里。9月9日,有6名女工要求领工资,被告知:工资待遇,每人每月只发1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等合同到期才给。赵某等18名工人认为,厂方在招工简章中写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属欺诈行为。因此,多次要求服装厂解决上述问题,但均被厂方以种种理由搪塞。到11月11日,18名女工向厂方提出补发所欠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厂方则以其所欠工资用来冲抵18名女工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违约金而予以拒绝。赵某等18名女工出于无奈,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双方解除合同;(2)厂方补发所欠18名女工工资,并支付其受损害的赔偿金。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本案中服装厂在签定合同时显然存在欺诈行为。 (2)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有效,本案的合同效力待定,可以请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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