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根据现行刑诉法做出修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题:请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谈谈你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admin2023-02-02  33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根据现行刑诉法做出修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题:请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谈谈你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选项

答案本法条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作为一项科学的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它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以下从“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适用的标准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推动对它的完善和执行。 (1)“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以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定罪的案件。 纵观我国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它历经了“从有”到“从轻”的漫长过程。我国古代,素以严刑著称,封建统治者一贯采用的是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到了近现代,我国因一直受到国家本位主义、严刑主义的深厚影响,故从未确立过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只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使用补充侦查”。据此,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那些“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案件大都采取反复适用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协商,请示上级或长期悬置等办法。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被告人长期被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2)“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结果有二:一是有罪判决;二是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又分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包括被告人根本未实施犯罪行为,也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被告人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第二种是有原因的宣告无罪,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这种情形的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被宣告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表现。所以“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则。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以“疑罪”的认定为核心。“疑罪”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罪行轻重存在疑惑,难以决断的案件。这个概念阐明了疑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疑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这里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疑罪。疑罪是伴随着司法的介人而发生的。在司法介入之前,只存在着犯罪,还不构成疑罪。“疑”是司法人员的疑惑,疑罪是司法人员在发现、揭露犯罪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关证据而对该犯罪做出的一个结论性的定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疑罪会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②疑罪的认定要受到法定诉讼期限的限制,它的存在是以法定诉讼期限为前提的。本文所说的疑罪并非是那些永远也查不清、找不到足够证据的案件,而是那些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司法人员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对犯罪案件做出一个确定性评价的案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保障无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 ③疑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而言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罪案,在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不能称其为疑罪。虽然对是何人而为存在疑问,但案件本身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到案,即可依法定罪量刑,故不存在对于罪案存在难以决断的情况,亦即不存在疑罪问题。而且,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刑事诉讼活动不会涉及某一具体的社会成员的社会评价、人身自由,也就不会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④疑罪的内容包括在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两个方面存在疑惑。只要两者之一难以决断,就属于疑罪的范畴。其次,案件事实清楚是指犯罪事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及结果准确无误。案件事实主要由七大要素构成,即何人,何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手段,何犯罪行为及有何不良后果。案件事实清楚,就是这七大要素明确无误。从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行为的成立则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大构成要件,且四项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其实,无论是七大要素,还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都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换句话讲,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确实、全面、无疑。疑罪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的构成上有缺陷的案件,而且这一或这些缺陷足以导致案件罪与非罪认定的两难性。例如,虽然犯罪行为确实已经发生,事件发展也清晰,但是在“何人”这一要素上却是模糊不清的,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尚未得到确证,那么即使其他要件都能满足,仍无法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最后,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对定案证据质和量上的基本要求,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查证属实且符合证据的基本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②案件事实、各情节间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③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可依据证据予以排除; ④案件的证据不自相矛盾,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 基于以上的要求,我们不难得出通常讲的“证据不足”,就是指至少欠缺以上一项条件,在审判实务中“疑罪”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几个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在三性上存在漏洞。案件事实以证据为基石,而证据以三性为根本。既然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都有纰漏,那定案自然无从谈起。 ②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或某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也称基本事实,连基本事实都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定罪哪来根基。 ③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自身之间存在疑点和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似是而非的案情,岂能冒然定案。以上都是典型的“疑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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