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一/2010年第23题)

admin2013-09-05  19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一/2010年第23题)

选项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答案C

解析 《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而是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节中,主要是第64条,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由前述宪法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修改应当采用什么形式,但在实践中采用修正案的形式,《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令公布,并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如何公布,实践中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太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因此,选项C说法不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所以,本题应当选择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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