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dmin2019-06-19  29

问题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选项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注销,只是原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并不因合伙企业注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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