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0194××××,属鼓励类项目)以CIF天津USD16800/台进口德国产粉体搅拌机(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但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5台。该批设备于2005年7月15日由天津口岸进口时,该单

admin2010-09-02  35

问题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0194××××,属鼓励类项目)以CIF天津USD16800/台进口德国产粉体搅拌机(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但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5台。该批设备于2005年7月15日由天津口岸进口时,该单位向海关提出要求,将货物转关至郑州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设备进口使用6个月后,该企业发现其中1台在使用时出现故障,即与外商联系运往境外修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2007年8月14日,海关对该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设备进口后即将其中2台下拨给该企业下属的黄河金属制品厂使用。
   2009年6月15日,该企业与西安华阳金属制品公司合资经营西北金属制品厂(鼓励项目,外资占总投资额的15%),将粉体搅拌机2台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并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  
对下拨给黄河金属厂使用的设备,海关作如下处理:

选项 A、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B、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C、按下拨给该厂使用的时间补征税款
D、按海关稽查发现移作他用的时间补征税款

答案A,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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