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

admin2021-01-31  30

问题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5)

选项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数额犯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以及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甲合同诈骗罪的整体数额为220万,其中100万既遂、120万未遂,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由于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法条竞合),故而,适用于诈骗罪的规则,也能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100万既遂,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第224条);120万未遂,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第23条)。
如果对120万未遂从轻,则与100万既遂属“同一量刑幅度”,以100万既遂论处;如果对120万未遂减轻,则与100万既遂属“不同量刑幅度”,择一重处仍以100万既遂论处。当然。120万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故正确答案选B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W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