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人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admin2021-09-16  27

问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人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人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A,D

解析 选项A应选: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陈某作为董事长拒绝召开以及监事会置之不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25%的股权,满足条件。而乙和丙应各只持有8%和7%的股权,所以都不能要求召开股东会。选项B不选:如A选项分析,乙不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选项C不选:如A选项分析,丙不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选项D应选:因为甲有资格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以甲、乙、丙共同召集当然也能够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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