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8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其后,E公司将汇票背书转

admin2009-09-27  27

问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8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其后,E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但E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F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F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8年3月25日,C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8年3月27日,C公司向A、B、D、E、F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D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C公司向A、B、D、E、F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C公司可以向哪些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

答案(1)E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D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C公司向A、B、D、E、F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所涉及的情况是F公司又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属于“回头背书”的情况,此时C公司作为背书人是不能向其后手进行追索的。 (4)本案中C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和其前手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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