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女)与张方(男)2002年在甲市A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04年3月刘慧与张方因在乙市从事假烟生意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乙市C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以假冒产品罪判处刘慧有期徒刑1年,张方有期徒刑5年,双方被关押于乙市D

admin2013-12-28  23

问题 刘慧(女)与张方(男)2002年在甲市A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04年3月刘慧与张方因在乙市从事假烟生意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乙市C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以假冒产品罪判处刘慧有期徒刑1年,张方有期徒刑5年,双方被关押于乙市D区的监狱。2006年4月,刘慧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选项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C区人民法院
D、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诉法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要求考生准确掌握法条的适用,尤其是双方被监禁或者一方被监禁情况下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更要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该条规定了特殊案件管辖法院的“被告就原告”原则,本案中的离婚案件属于对被监禁的人提出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的原告2002年婚后到2006年起诉时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其经常居住地不同于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该案应当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D选项具有很强的干扰性。《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情况下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虽然本案中的被告在诉讼时仍处于被监禁状态,但原告已经被解除监禁状态,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被告被监禁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D选项不正确。请考生务必要仔细辨别题目中给出的条件,准确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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