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至10月,欧亚公司与韩国新湖商社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在中国四川成都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为此,欧亚公司为信用证申请人于 1997年4月至8月申请开证行农行国际业务部开立了以新湖商社为受益人的五份信用证。 1998年12月

admin2009-01-23  22

问题 1997年9月至10月,欧亚公司与韩国新湖商社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在中国四川成都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为此,欧亚公司为信用证申请人于 1997年4月至8月申请开证行农行国际业务部开立了以新湖商社为受益人的五份信用证。 1998年12月4日,欧亚公司以新湖商社为被告,农行国际业务部为第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新湖商社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请求判决前述信用证无效,终止支付。新湖商社则以其与欧亚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无效,故于1998年12月 25日裁定驳回韩国新湖商社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选项 A、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可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1,2,8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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