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2-08-12
18
问题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
B
解析
A项错误。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而不需要加盖某公安局的印章。B项正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指纹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痕迹,所以属于物证。C项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在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谢某实施盗窃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T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王法官被本法院作出免除其职务的处理,王法官不服。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王法官可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民事司法行为。请问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司法协助:
马小东系5岁幼童,其父母长期出国在外,故由祖母代为照顾。一日,马小东不慎打坏邻居贵重瓷器,其祖母不通世故,父母又不在身边,无人赔偿,邻居愤而告上法庭。法官助理联系其父母,但二人具表示公务繁忙不愿出庭。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住所地法律”,该条款所体现的法的效力原则是:
下列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从事下列哪个活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
李东是某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其依法不得兼任下列职务中的:
孙某系某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下列对于其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研究生刘某毕业论文《哲学本体论》出版,该书著作权应当属于()
男性,45岁,农民,左颈部淋巴结肿大,肝、脾未触及。X线胸片示纵隔增宽,腹部B超示肝脾不大,腹主动脉旁淋巴结不肿大。淋巴结病理检查:正常结构破坏,并发现R-S细胞。该患者最佳治疗方案应是
某护士,进入ICU工作3年来,基本上是一个人护理某个患者,患者需要的全部护理由她全面负责,实施个体化护理。下列对ICU重症患者的护理错误的是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投标人必须是()。
基本分析主要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公司产品与市场分析、公司证券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
西方经济学家通常采用的“赤字债务化”的方法用于弥补()。
食品的保质期限应当从()开始算起。
个体主观能动性在人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通货紧缩
导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的原因有()。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