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

admin2010-05-29  59

问题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④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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