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二第14题)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下列哪种救济途径?

admin2018-06-27  39

问题 (2014年卷二第14题)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下列哪种救济途径?

选项 A、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B、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C、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诉
D、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因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故选项A、C、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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