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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动如下: (1)新增条款“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投资”; (2)将原条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2014年5月,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动如下: (1)新增条款“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投资”; (2)将原条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admin
2017-06-14
28
问题
2014年5月,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发出公告,拟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变动如下:
(1)新增条款“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投资”;
(2)将原条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修改为“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3)将原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2014年6月,股东A、B、C、D、E签订《合作协议》,约定5人结成联盟共同向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共同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在对与甲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甲公司对股东A、B、C、D、E的行为高度关注,并以未依法进行权益披露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经调查,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述5人共持有甲公司5.53%股份;至2013年11月1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0.02%;至2013年11月27日,上述5人共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达到14.86%;上述5名股东的证券交易账户由A实际控制。2015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7月,A、B、C、D、E联合提议召开甲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免去张××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3)《关于选举庄××、曾××、朱××为公司董事,韩××、崔××为公司独立董事,袁××、孙××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4年8月,丙公司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布《倡议书》呼吁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正式对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授权委托书征集活动。甲公司查阅2014年8月4日本公司股东名册,未发现以丙公司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因此对丙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
2015年1月,甲公司发出业绩亏损预告,预测本公司2014年年度经营业绩亏损将达到2500万元到45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已经为负值。
2015年3月,股东A继续增持甲公司2%股份,A、B、C、D、E5名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了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丁公司(持股15%)。随后,丁公司以股东A增持股份的同时未按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为由向当地证监局举报;以A、B、C、D、E5名股东的行为损害甲公司利益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5名股东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丁公司无权直接提起该诉讼。丁公司是为甲公司利益,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丁公司应当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或者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未答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丁公司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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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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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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