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20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并向乙公司索要货款10万元,乙公司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承诺以后再付,后甲公司因内部原因一直未再催要货款,到2006年4月15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催要,方知乙公司已在2006年2月和

admin2015-01-29  3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20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并向乙公司索要货款10万元,乙公司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承诺以后再付,后甲公司因内部原因一直未再催要货款,到2006年4月15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催要,方知乙公司已在2006年2月和丙公司合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于是甲公司向丙公司催要,丙公司称已经与乙公司在2006年2月1日就签订了合并协议,并在第七天就登报公告了,由于甲公司没有来主张债权,早已过了45天的债权申报期,债权已无效,而且丙公司在兼并乙公司的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未列这笔欠款,且丙公司不是合同当事方,拒绝偿还。
问:(1)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失效?为什么?
(2)丙公司以自身不是合同当事方的理由拒绝还款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公司的债权失效。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作了公告,甲公司在申报期内未进行申报,所以甲公司的债权失效。 (2)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丙公司是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承担合并前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其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列这笔款项,不能对抗债权人。若甲公司债权未失效,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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