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7题)

admin2017-03-16  21

问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7题)

选项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故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故选项D正确,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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