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admin
2009-03-12
27
问题
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选项
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铁路运输法院
C、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故A、C、D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故B项错误。因此,A、C、D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L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10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发现新证据申请再审。再审审理中,再审法院发现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丙公司,遂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乙公司提出反诉。后甲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关于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任何争议均由合同签订地A法院管辖。后甲经乙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在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乙与丙产生争议,乙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1年司考试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Haveyoubeenpaidforthepainting?—Yes,Iremember______$60forit.
川芎茶调散中,君药是川芎茶调散中,臣药是
类风湿关节炎阳性发生率最高的实验检查是
如图9-3所示,非周期信号的时域描述形式为()。
微型计算机的内存储器比外存储器()。
用P表示价格,Q表示销售量,指数k=∑P1Q1÷∑P0Q0的经济意义是指()。[2013年中级真题]
有一片草坪和一片树林,下列关于这两个群落中动物分层现象的叙述,正确的是()。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首次创新开设()。
判别下列级数的敛散性,若收敛进一步判别是条件收敛还是绝对收敛.
Mothersinterferewiththeirchildren’slivesevenmorethanmostoffspringrealize.Thattheynagabouteatinghabitsiswellk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