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

admin2013-11-02  28

问题 陈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000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000元),期间费用7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陈某的工资30000元,整体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0000元。 2007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开办停车服务收入100000元未入账。
   (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元,业务招待费 30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40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
   (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计算陈某2006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未入账的停车服务收入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100000×5%=5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5000×7%=35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5000×3%=150(元) 上述3项补缴可相应调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 (2)因承包后经济性质不变,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为关联企业担保承担本息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20000(元) ②广告费用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50000-2000000×2%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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