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dmin2012-09-16  32

问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选项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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