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2009-03-10  23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 依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甲系国有公司经理,挪用公款借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故A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2条定为贪污罪,故C项正确。
该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收受乙的5万元好处费构成受贿罪,按本条规定对甲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
该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并取得挪用款,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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