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

admin2019-01-15  24

问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

选项

答案共同犯罪的具体适用情形是: 1)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明确区分首犯、从犯。首犯即造意者,是倡首先言的主谋,一般要加重处罚,从犯则比照首犯减一等处刑。 2)家人共犯,不论何人造意,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 3)外人与主管官员共同犯罪,即使由外人造意,仍以主管官员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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