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杨某不服申请再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无罪,而此时杨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杨某欲要求刑

admin2013-03-31  34

问题 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杨某不服申请再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无罪,而此时杨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杨某欲要求刑事赔偿,则以下何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 A、市公安局
B、市检察院
C、一审人民法院
D、二审人民法院

答案8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为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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