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

admin2009-03-15  27

问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6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6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
   (3)丙于2006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7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6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选项

答案甲:3-4月份应纳税额=20 000×(1-20%)×20%×2=6 400(元) 乙:3-10月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5 000×(1-20%)×20%×8=32 000(元)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45 000-4 800)×30%-3 375=8 685(元) 境外所得应补税=8 685-6 750=1 935(元) 3-10月境外所得应补税=1 935×8=15 480(元) 提供咨询服务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5 000-2000)×(1-2

解析 甲在华工作期间合计不超过183天,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W大学支付的工资所得免税;乙在华i作期间超过183天,应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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