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齐某诉至区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同年4月,齐某申请撤诉,区法院裁定准许齐某撤诉。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5

问题 2013年2月,齐某诉至区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同年4月,齐某申请撤诉,区法院裁定准许齐某撤诉。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6个月之内,许某起诉与齐某离婚,区法院应当受理
B、6个月之内,许某起诉与齐某离婚,区法院不应当受理
C、6个月之内,齐某因新情况起诉与许某离婚,区法院应当受理
D、6个月之后,齐某起诉与许某离婚,区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选项A、C与D均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F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