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

admin2022-12-27  22

问题 试论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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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地确定其内容,以充分发挥其功能,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1)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之所以需要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加以确定,,主要是源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功能。所谓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概言之,就是对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即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①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凝聚和统帅功能。各项劳动法律规范在内容和调整范围上都不尽相同,只有贯彻和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只有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帅下。才能形成相互配合与协调的有机整体。 ②在劳动立法中的依据和准则功能。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通过劳动立法过程实现的。制定和修改劳动法规,都应当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作为确定其具体内容的依据和准则,从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规范都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③在劳动执法中的指导和弥补功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通过劳动执法过程最终实现的。因此,在劳动执法中,对被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需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遇到法律漏洞或法律矛盾时,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内涵容量大、适应性强,执法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有关精神,补充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要件。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能否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要件。一般来说,构成劳动法基本原则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①具有全面的涵盖性。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另一方面,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涵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 ②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这主要表现在: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不同类型的劳动法相区别,均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标志,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都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所左右,各种劳动法主体及其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要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都应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依据。 ③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因劳动法具体内容的个别或局部变动而更改。即使在改革时期,只要劳动关系不发生根本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也不会发生变化。 ④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自然应有一定抽象性和理论概括性,要与劳动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区分开来。 (3)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①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当然要以它为最高法律依据。在我国宪法中,应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依据的,包括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 ②政策依据。劳动政策有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基本劳动政策往往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能及时反映一定时期内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因此,还应以基本劳动政策作为补充性依据。 ③现实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根植于现实。正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要求,包括现阶段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和发展趋向,现存的劳动问题和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等等。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此,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在劳动法学界有长期和广泛影响的一种表述,是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这种意见不尽科学,应以宪法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条文所体现的精神为依据,而不应直接移植;且有些原则是民法、经济法、劳动法所应遵循的,如“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些则不能涵盖劳动关系的全部;有的表述不够概括性。在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坚持上述法律、政策、现实依据,既要有各自特定的内涵又要有较大的容量和较广的涵盖面。同时又应当是劳动法所独有的,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概括性。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 ①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准确表述了劳动的法律性质和国家对劳动的基本态度,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确定了出发点。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即我国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这对公民、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意味着必须尊重和维护劳动者各项劳动权利,履行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应尽的义务;对国家来说,意味着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保障。而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则是从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反剥削性质引申出来的要求。 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这些规定都应当为劳动法所具体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 ③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亦即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就此意义而言,劳动法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当然要以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化为己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判断劳动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以及合理化程度如何,应当奉行兼顾效率与公平双重价值取向。于是,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各尽所能。即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发挥,理应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总目标。这是因为劳动者各尽所能,既直接表现劳动力资源被高效率使用。又意味着劳动平等的实现。所以,劳动法应当以此为目标,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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