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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admin
2019-05-29
40
问题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选项
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
D
解析
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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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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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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