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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国有企业长河机电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长河机电厂组成了清算组。此后,甲、乙、丙、丁四人对该厂实行了以下行为,哪些属于行使别除权?( )
国有企业长河机电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长河机电厂组成了清算组。此后,甲、乙、丙、丁四人对该厂实行了以下行为,哪些属于行使别除权?( )
admin
2022-07-20
28
问题
国有企业长河机电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长河机电厂组成了清算组。此后,甲、乙、丙、丁四人对该厂实行了以下行为,哪些属于行使别除权?( )
选项
A、甲在清算分配前向清算组主张,自己对长河机电厂的债权与长河机电厂的负债相互抵销
B、乙将长河机电厂质押给自己的一台机床拍卖,用拍卖款偿还债务
C、丙向清算组取回自己原来租赁给长河机电厂的一辆货车
D、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答案
B
解析
别除权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项中甲行使的是抵销权,C项中丙行使的是取回权,D项中丁的行为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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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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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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