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一处房屋转让给李某,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局决定不予办理,李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一处房屋转让给李某,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局决定不予办理,李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6-01-15
24
问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将一处房屋转让给李某,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局决定不予办理,李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王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本案应由县基层法院管辖
C、对县房管局的行为,王某也有权向法院起诉
D、若法院认为李某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县房管局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县房管局重新作出决定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行政许可申请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A、C项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B项说法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D项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A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德国人凡代克曾在中国工作,经常居所在德国,在德国有一处房产,并在两国的银行均有存款。2011年凡代克因病在中国去世并未留有遗嘱。其子女对房产和存款的继承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些国法律裁决本案?(
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下列哪些现象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下列选项中哪个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的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下列哪些情形下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甲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01年7月27日考验期满。考验期间,甲某没有故意犯罪,井遵守监规。其服刑所在的监狱于当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甲某因琐事与同监舍的乙某殴斗,并将乙某的一只眼睛打瞎。对甲某的处理是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卷一—89,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的情形有:
陈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网络公司聘用。工作期间,陈某与公司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关于该争议解决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27,单)
随机试题
请分析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优缺点。
简述需要与动机的关系。
不是低镕点铅的成分的是
对病毒无效的消毒剂为
男性,68岁,间断咳嗽、咯血20年,痰量较多,呈脓性,有时带血。近半年来心慌,双下肢水肿。心电图检查:P波在Ⅱ、Ⅲ、aVF高尖,≥2.5mm,QRS波V1、V2呈QS型,电轴右倾。诊断最可能是
中药品种对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一药多基原的情况普遍存在,来源于同属2个种以上的中药是()。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
物料搬运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某人驾驶一辆小轿车要做32000千米的长途旅行,除了车上装着四只轮胎,只带了一只备用胎。为了使五只轮胎磨损程度相同,司机有规律地把五只轮胎轮换使用。到达终点时,每只轮胎行驶了多少千米?
当前微机上运行的Windows属于()。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