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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dmin
2016-12-29
22
问题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该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较,1979年选举法主要在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此后,又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了5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做了最新的一次修订。新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实际上就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范围问题,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在原理上,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完备、更科学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四,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所谓等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意要求。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表现。 第五,秘密投票的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又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部分涉及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极具理论性和抽象性,另一方面又与具体制度相联系,适合作为论述题形式考查,因此学习和复习时候应当有意识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理解,这样可以更便于理解,而答题时如果能突显出这种理解,将使答案显得条理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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