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admin2012-08-16  31

问题 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选项 A、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该产品因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B、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该产品因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C、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D、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该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答案A,B,C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由此可知,AB选项均为法条的规定,正确。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C选项为法条的规定,正确。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67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l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由此可知,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其责任形式并非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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