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4-04-10  39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人,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B、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权益受到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C、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甲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乙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D、行政机关与某社会组织共同署名作出某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题的A、D选项说法正确。
    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乙行政机关职权,属于越权行政,乙行政机关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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