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dmin2014-02-27  21

问题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选项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为乙市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法院,所以无权主管行政诉讼案件。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经过复议后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拘留10天的处罚已被市公安局变更,所以刘某只能以市公安局为被告,针对变更后罚款 200元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刘某不是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的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不适用,所以,此案不能由原告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据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件;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有管辖权;此案最终由哪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当事人刘某决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5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