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公吨。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装运港仓库,并查悉10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方发盘:“茶叶现货即装5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电有效。”

admin2010-08-20  36

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公吨。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装运港仓库,并查悉10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方发盘:“茶叶现货即装5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电有效。”对方10月3日复电称:“你10月1日电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10月15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在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以顺利结汇。   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本案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而我方组织装运,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的时间是10月15日。   根据UCP500号规定,银行不接受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案例中,我方于10月15日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我方应于11月6日前到银行结汇。   根据上述规定,我方凭证可以顺利结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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