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韦某某殴打自己并导致轻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韦某某,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韦某某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韦某某,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

admin2014-12-08  31

问题 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韦某某殴打自己并导致轻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韦某某,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韦某某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韦某某,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韦某某刑事责任。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经审理之后认定,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问:
本案中法院受理陆某的自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法院受理陆某自诉是不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陆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并没有撤销案件。而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这一依据本身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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