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入住兴隆宾馆,将携带的单反数码相机交至宾馆前台保管,由于兴隆宾馆前台工作人员乙管理上的疏忽。清洁工丙乘宾馆停电之机盗取了甲的单反数码相机。事后,甲欲通过诉讼维护权利,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身份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dmin2015-09-11  30

问题 甲入住兴隆宾馆,将携带的单反数码相机交至宾馆前台保管,由于兴隆宾馆前台工作人员乙管理上的疏忽。清洁工丙乘宾馆停电之机盗取了甲的单反数码相机。事后,甲欲通过诉讼维护权利,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身份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甲应以兴隆宾馆、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应以兴隆宾馆为被告。乙不是被告,丙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丙参加诉讼,也可以应兴隆宾馆的申请追加丙参加诉讼,丙自己不能主动申请参加
D、兴隆宾馆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若丙参加诉讼,也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答案B

解析 甲与兴隆宾馆形成混合房屋租赁、财物保管等为一体的住宿合同关系,兴隆宾馆有义务妥善保管甲的单反数码相机,因此兴隆宾馆应承担未尽义务的违约责任。丙盗取单反数码相机,侵犯甲的财产权益,应对甲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甲与兴隆宾馆之间的法律关系同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兴隆宾馆和丙不能作为共同被告,乙作为兴隆宾馆的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后果要由兴隆宾馆承担,乙不是本案被告,故此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丙同时侵犯了兴隆宾馆在保管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占有权,若兴隆败诉,兴隆可以向丙追究责任,因此丙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B正确,C错误。
    兴隆宾馆作为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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