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dmin2009-09-26  22

问题 关于计算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选项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B、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有前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C、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犯罪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D、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答案A,D

解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有非法侵入的行为,即成立本罪的行为,一旦进入,即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故A项正确。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2款、第3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B项错误。而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D项正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关联。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作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0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