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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3题)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3题)
admin
2021-05-31
137
问题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3题)
选项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况,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前发现的,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因此D项正确。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如果将其认定为属于被告下落不明,则应该公告送达,而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则案件就应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就会选择A项。但被告没有准确的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被告如果有准确的地址,只是找不到人,才属于下落不明。本案中被告的情形属于被告不明确,而不属于下落不明。因此A项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B项错误。 本案不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C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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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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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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