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dmin2009-02-10  27

问题 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选项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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