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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卷一第16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卷一第16题)
admin
2017-06-13
23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卷一第16题)
选项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答案
D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选项A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政府主要官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选项B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立法会议员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选项C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外的法官可以由非永久性居民担任。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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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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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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